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结果公示(2018年11月)
2018-12-29
一、审批内容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支持金额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五、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8年入库、出库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研发项目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七)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企业在申请前,应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系统已开通);企业在研发项目登记前,应先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八、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3日至6月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2日至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