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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科研课题项目

一、重点扶持领域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绿色物业、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相关关键前沿技术研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属于课题负责单位的业务范围,对所申报的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处于我省先进水平;

4.具备组织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课题组;

5.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保证课题组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社会申请类课题申请资金资助,各科研机构及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课题属于社会申请类课题。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以上第一条“重点扶持领域”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申请类课题予以资助: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或省级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评审(须在申请立项必要性中明确,并附上有关立项文件);

2.已按立项申请书内容完成研究工作或形成阶段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未使用过同级财政资金。

3.申报项目对于促进我市建设科技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创新意义;

4.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5.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1)。

(二)申报单位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机关或事业单位除外)。

(三)课题成果(可单独装订,但须加盖公章)。

(四)有关证明材料(需列出目录,标注页码)

1.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列表详细说明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的资助情况,包括补助项目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如无此类资助,请附页做出说明并盖章;

5.国家、省、市关于课题的立项文件;

6.国家、省、市关于课题成果的评审意见或评后公示文件;

7.课题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科研成果、专利、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8.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9.科技成果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使用单位签订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工程协议》(根据情况选择提供)。

上述材料中,除(四)2、3、5、6、7、8、9提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外,其他均须提交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