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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工作。

二、申报时间

2018年3月26日-30日。

三、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需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当年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二)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三)资助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范围: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2.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取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以注册日期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日期为准,已在2017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成功的不能再次申请)。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权人或境外商标注册人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盖公章);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首页——办事服务——在线办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提交申请后请打印申请表;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盖公章);

(四)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五)委托代理机构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电子扫描件);

(六)国内发明或境外商标权利人为个人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正面及反面电子扫描件);

(七)委托代理机构获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电子扫描件);

(八)商标代理合同电子扫描件(验原件);

(九)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电子扫描件;

(十)商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盖公章);

(十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汇总表(Excel电子版,详见附件1,填写的相关内容须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一致)。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所有纸件申请材料需盖公司公章,所有电子扫描件格式均设置为JPG格式;

(二)专利或商标证明材料扫描件文件名称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汇总表》内的序号重命名;

(三)当获得专利权或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将权利人变更为非深圳的单位或个人,该项申请不予受理;

(四)申请境外商标代理资助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具备商标代理资格或出具国家商标局备案证明文件。

(五)对于申请材料信息填写错误或材料不齐的申请,请于电话通知办理补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到受理窗口,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材料送达方式及要求

请各申请单位仔细阅读申报要求后填写申请表及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