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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鼓励企业研发投入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根据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研发项目须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申报单位的研发投入范围须为: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申报单位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以下经费支出:

1.企业开办费;

2.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3.生产设备购置费;

4.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5.广告和销售费;

6.行政办公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填写后打印并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原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七)由市财政部门最新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研发项目获得阶段性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区经促局(科创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经促局(科创局)。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系统升级暂未开放。系统升级期间,请直接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七、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八、办理程序

申请打印申请书—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申请材料—区经促局(科创局)组织现场考察—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下)或审核(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凭拨款凭证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拨付申请—区经促局(科创局)拨款。

九、办理时限

项目在上一年度发生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段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8月31日(法定工作日)。

项目在本年度发生并已完成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段为: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法定工作日)。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

十一、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