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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其他事项

一、重点扶持领域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宣传、推广活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对本市评价机构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价,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对评价机构予以资助。对市主管部门认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国家最高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对建设单位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予以资助。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4.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与我局签订委托合同或承诺书,否则我局有权取消该项目的资金扶持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宣传、推广活动部分

1.申报书(样式见附件4.1)。

2.申报单位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或机关除外)。

3.有关证明材料(需列出目录,标注页码)

(1)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列表详细说明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的资助情况,包括补助项目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如无此类资助,请附页做出说明并盖章;

上述材料中,1、2、3(1)、3(4)均须提交原件,3(2)、3(3)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须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

 1.申报单位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或机关除外)。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情况汇总表

    3.有关证明材料(需列出目录,标注页码)

(1)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公告、标识证书及评审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合法证明文件;

(6)列表详细说明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的资助情况,包括补助项目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如无此类资助,请附页做出说明并盖章;

上述材料中,1、2、3(1)、3(6)均须提交原件,3(2)、(3)、(4)、(5)提交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