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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项目

一、受理条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房、存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下列第1至第8条全部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二)申请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下列第1至第11条全部条件:
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7.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8.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9.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原商贷用途为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原商贷用途为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或非户籍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要求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下同)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三)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
(二)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四)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签订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办理公积金
贷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二)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预售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免于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三)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二)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三)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
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普通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上述贷款期限之和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遇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季度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增加相应担保。
普通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应以所购买住房或本市其他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作为抵押物,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的,质押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物是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申请人可以将该住房作为抵押物,也可以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住房作为商转公贷款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该住房除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得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该住房不应存在其他抵押权人或被查封等权利限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三、申请材料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本表由公积金业务系统生成,无需申请人填写)

2、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银行扫描或复印留档,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

3、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

4、购房合同或认购书(验原件收复印件。需提供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如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或保障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尚未签署买卖合同,可提供认购书先行审批。)

5、卖方身份证复印件(收复印件,购买存量房时需提供)。

6、不动产权证(收复印件,存量房或现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7、购房首期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含开发商出具的首期款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

8、房产询价单(购买存量房时需提供,指定评估公司30天以内出具的房产询价单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原件)(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可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手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深圳市英联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9、还款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

10、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等,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或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

11、未成年人身份证(验原件,银行扫描或复印留档(此材料,仅产权人包含未成年时需提供)

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购买存量房时,如卖方为法人,且有代理人的)

1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购买存量房时,如卖方为法人)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存量房时,如卖方为法人,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5、代理公证书(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或共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贷款手续的)

16、代理人身份证(如买卖合同有代理人签署,只需提供复印件;如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如共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贷款手续的,需验原件,银行扫描或复印留档)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nbp.szzfgjj.com/nbp/pri.jsp)申报贷款信息;申请商转公的需预约,然后到银行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接收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初步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4.办理结果。受理人员告知办理结果,申请人可在受理网点领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书》或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nbp.szzfgjj.com/nbp/pri.jsp)或关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z12329)登陆后查询办理结果。
5.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3)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4)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5)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6)商转公贷款金额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7)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
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6.首付比例:
(1)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7.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8.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9.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10.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以我市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房数量和《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申报的本市住房数量综合认定,且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11.担保方式: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1)自行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再以原所购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2)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3)若原贷款行与我中心建立了商转公合作关系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直接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12.温馨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购房人如需证明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应提供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的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含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证明。
(3)如购买的房屋带有租约的,请确保卖方已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之书面证明。
(4)外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与公积金账户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回执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证明。
(5)期房、保障房项目(所购预售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仅有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可接受贷款申请,现房项目、存量房、商转公在受托银行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均可办理,请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再与银行网点联系办理;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受托银行非贷款业务网点不办理此类业务。
(6)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安排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7)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贷款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8)首期款(含定金)中现金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首期款总额的50%。
(9)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10)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11)职工对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可到我市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并打印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再到相应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12)所购房产已经转移至申请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13)产权人仅为未成年人的,不予贷款。
(14)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参与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如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账户余额减少而无法放款。
(15)以期房项目进行贷款审批,但在放款前该项目已经办理了期房转现房手续的,此笔贷款需按照现房项目重新申请、审批。
(16)申请人购买存量房,申请贷款时,须通过其选定的受托银行进行所购房产的询价。公积金贷款放款以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为前提条件之一,评估费由申请人自理。
(17)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须将收款收据(含订金、首期款)、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提交至受托银行。当贷款结清时,职工可向银行取回。
(18)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特别提示:
①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原贷款银行可能会扣减部分金额冲抵原贷款的应还利息。
②贷款申请人以原所购住房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额度项下仅允许存在一笔住房按揭贷款。
③以自有其它房产、第三方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支付至原贷款账户中,且贷款剩余本金将减去约6个月的本金。
④职工需认真填写并了解《提前还款承诺书》中的内容,并对承诺事项负责,以免造成贷款资金被对方银行退回。如因承诺事项未实现的,公积金贷款需撤销后重新申请。
⑤ 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房产权利人的配偶须同时到场。
⑥采用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如原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需要原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协议书》,并配合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等商转公业务相关工作。
⑦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正在办理房地产证的,须办妥房地产证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⑧职工须凭预约成功的短信或纸质回单等预约凭证到受托银行网点办理商转公贷款,如申请时不能提供预约凭证,受托银行将拒绝办理。
(19)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本市缴存状态正常,但缴存不满6个月的,异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职工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须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应为住建部统一版本。
(21)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政策执行以职工申请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完成录入时间为准。政策调整前完成业务系统录入的,执行旧政策;政策调整后完成业务系统录入的,执行新政策。
(22)若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23)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